解析:
在影视剪辑中对电视剧实施版权侵犯。
作为著作人,其有权享受所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未获取相应授权就擅自运用影视剧作品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侵权。
同时,如果在未获得著作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影视作品进行部分片段的切割、拼接处理,这种做法不属于我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之内。
再者,若不断推广并长期荐阅影视剧作品中的核心剧集以及其中的精彩片断,便等同于对原本影视作品的实际替换和替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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