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院规定,领养孩童并不需要额外支付财物费用。
然而,在正式办理领养手续之前,收养人务必满足相关条件。针对此类特殊情况,我们设立了以下具体要求:
(1)积极履行抚养职责,有充足的精力以对收养对象进行良好的教育及生活上的照顾;
(2)保证自己身体健康,未曾患过任何儿科医生判定为不适宜收养孩子的疾病;
(3)确保自身在历史上无任何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违法犯罪记录;
(4)领养事项需由年满三十岁,且无配偶的人士提出,如若同时计划收养异性孩童,则双方年龄差距需达到四十岁或以上;
(5)无生育能力或仅育有一子。对于孤独家庭、残疾儿童以及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并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未成年人的领养申请,华侨对于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领养,均可不受有无子女或唯一子女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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