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录音证据的裁剪或选择性提取其中一部分的做法,从技术角度来看,这是可行的操作手段。
然而,在法律意义上,这种操作手法并不被认可,因为它涉及到对原始证据真实性及完整性的破坏,从而影响到了证据本身的可信度。所以,我们还是建议尽可能地保持原始证据的完整性。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即在民事诉讼中,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证据并无法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符合如下三个条件,那么这些录音证据便可具备法律效力:
1)该录音证据未经不当剪切、编辑或是伪造,且能够连贯地展示相关事实,同时内容并无任何修改;2)获取录音证据的程序和方法须符合法律规定;3)若起诉方无法提供充足的反证,以此来否定此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其证据效力的话,法庭将会对此不进行置疑并确认其证明力。
其次,只有满足以下两个前提的录音材料才会被视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1)录音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合法,否则可能因被告方反驳而使之失效,甚至可能会导致庭审中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2)录音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容存在任何疑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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