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必须将款项支付至已故人员的账户进行处理。在丧葬费用与抚恤金方面,有关款项通常并未直接支付给相关受益人的账户,这主要是由于待处理事项涉及的主体已经离世,因此,他们才能享有丧葬费用的权益。实际上,这些款项通常会根据法定程序打入继承人所指定的账户之中,或者直接发放给原用人单位,再由该单位负责分配。在此情况下,如果员工不幸因公殉职,那么他或她的直系亲属可以依据以下条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
首先,丧葬补助金的金额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次,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则应当按下述方式发放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依靠其收入维持生计且丧失了劳动力的亲友们,抚恤金金额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
最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额度也有明确规定,即为相当于当地社平工资(40%~60%)的金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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