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去年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创办了一家科技企业,现在急需融资。现在偶然间了解到股票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想请教下具体指的是什么?谢谢
您好,股票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期限一般是一年,那么在一年以内提交解除质押回购的申请。就是股票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近期这种操作很多,原因无非是股东持有的股票大涨,提前购回以后,进行再融资或者套现。
2018-01-15 20:32:29 回复
你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以上就是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的相关法律解释,希望能帮到你。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
首先,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其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然后,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最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质押登记-《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与融入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股权质押登记结构办理出质登记。标的股权质押登记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告知标的股权挂牌(注册)转让的交易场所。
标的股权质押登记完成后,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股权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在质押完成后为融入方办理资金划转。
第二十二条融入方按照约定返款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证券公司与融入方应当办理标的股权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要求告知标的股权挂牌(注册)转让的交易场所。
专业解答债权质押式回购的流程是:委托、申报、检查系统、交易协商、成交、结算等,对于债权质押式回购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债权的实际情况以及有关回购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法律适用错误。
专业解答质押式回购有一定的原则性。1、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2、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
专业解答银行间以国债为抵押品,质押融资同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出质方银行回购的一种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的利率就叫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
专业解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专业解答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律师解析 1、大股东质押股票融资,资金的流入使公司经营业务变好,公司积极开拓新项目,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 2、如果上市公司本事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债务沉重,利息支出无法承当,企图用股票质押融资来还清债务的话,那么就是利空消息。 法律依据: 《担保法》 <p>第三十三条</p><p>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p><p>第四十六条</p><p>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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