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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车辆相撞或轻微刮擦之后即刻离开,而未能进行适当清算处理,从而引发对方拨打报警电话,那么当交通警察接收到这一事件报告后,他们必须根据相关方的叙述以及现场目击者的证词和从交通事故中遗留下来的痕迹线索来展开内部调查,以此为基础来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在此过程中,他们会公开公布相关信息,呼吁各界人士提供可能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消息,以协助警方进行更为深入的侦查工作。
最终,应当根据车辆相撞、刮擦以及逃逸行为的具体情况来对案件进行相应惩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车辆在碰撞、摩擦之后已经离开现场,但是驾驶员明显知晓这个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相反,如果司机对车辆的撞击、冲击并不知情,也就是说他并不清楚自己所开的车辆到底在哪里发生过事故,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就不能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关于通肇事逃逸的初步抓捕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管辖区域和道路环境条件,制定详细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策略计划,并且要调配充足的人力资源去处理交通肇事逃逸事件。
在交通肇事逃逸事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应该立刻启动查缉策略,命令警员们进行堵截任务,同时利用全国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对涉案车辆进行全面搜寻。
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发布协同查验通知、向公众公告等方式,请求各方协助查验、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有效的侦查线索。
发出以上信息时,必须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实、逃逸车辆的相关状态、特征以及逃逸方向等准确信息。
持有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防止逃逸车或疑似车辆再次驶离,同时要依法传唤逃逸者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合的可疑对象,并尽快将其有关情况通知事件地点所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事件地点所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遣交通警察前往出事地点处理转移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之后,应按照原协同查验标准撤回所有协作信息,并通过全国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解除所有车辆布控。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4-04-02 17:21: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