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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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具有赡养能力的代位继承人未能履行赡养义务时,其享有的继承权便可能遭受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的第十六和第十七项条款内容可得知,若代位继承人缺乏任何劳动能力,生活无法正常维持,即便对被继承人未能尽到应有的照料责任,仍有权利分配一定数额或比例的遗产。
然而,对于具备经济实力及资源的继承人而言,若故意怠于履行照料被继承人的职责,依照法律规定,该等继承人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将会大幅度减少,甚至可能面临无法取得任何遗产的严峻局面。
换言之,倘若您作为代位继承人,虽然具备实际的赡养能力,但未曾对被继承人进行妥善照顾,那么,您可能将无奈地丧失一部分乃至整个继承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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