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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如一方依据习俗交付之彩礼,经查明确属以下特殊情形者,依法应予退还:
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虽已登记结婚手续,但均未曾同居共处;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由于男方支付彩礼而使得自己的经济生活陷入贫困境地。
2、若男女双方尚未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男方仍可索回曾支付给女方的精美礼品。
然而,如男女双方已完成结婚注册手续,但是在领取结婚证书后却未能真正在一起生活,或者是因为男方给予女方礼品,造成自身生活状况显著恶化,在此种情况之下,男方仍然有权向女方索还所赠礼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4-03-30 07:15: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