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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所欠债务且其现有资产不足以全额清偿或在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形下,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相关规定,借鉴执行类似于企业破产时所采用的破产清算程序。
当人民法院决定参照该等破产清算程序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过程作出终结裁定时,仍有权利的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将有权继续向其投资人要求索回尚未获得清偿的那部分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煹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024-03-30 07:10: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