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具体内容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排除事项:
(1)因签订、执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过程中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产生的争议;
(2)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易、转让、股权投资等多种流转形式引发的矛盾;
(3)关于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行为所导致的纷争;
(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认定产生的异议;
(5)由于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出的争议;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源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域的纠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其补偿问题引起的争端,这类情况未被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权限范围内,但仍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纠纷,并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1.涉及到因签署、执行、修改、废止以及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协议而引发的争议;
2.涉及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如转包、出租、交换、转让、参股等等产生的纠纷;
3.涉及到由于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土地所引发的纠纷;
4.涉及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所引发的争执;
5.涉及到因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争议;
6.以及其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纠纷,一切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情况均在此列。对于由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其补偿引起的纠纷,不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畴内,可以通过向行政部门进行复议或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则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范围之内。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包括什么样的内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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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5、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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