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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员工索赔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何** 江苏-镇江 其他侵权咨询 2018.01.12 15:55:30 119人阅读

最近由于合同还没到期就直接离职了,现在企业要索赔,想了解一下企业向员工索赔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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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2018-01-12 16:0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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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问: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员工赔偿的情况有哪些呢?..
答:只有一种,因为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问:员工如何支付赔偿呢?
答:公司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问:如果扣除赔偿后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呢?
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公司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很重要的一点是能够明确经济损失的金额。否则很容易“有理说不清”,给自己的维权带来不利后果。”
【案例1】公司未能举证损失金额,赔偿一波三折
小陈于2010年2月进入某汽车部件公司,职位系技术部主管。2012年端午节前后,小陈与其妻子小朱私下为公司客户制作了两套产品,制作产品的原材料大部分从公司供应商处采购,货款共35000元。2012年8月,公司发现了小陈与小朱接私活的情况,小陈与小朱为此作了书面检查,明确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损害公司利益。2012年底,公司就小陈接私活行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小陈赔偿公司违约金、损失共计350000元,仲裁委对此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没有支付小陈保密费,也没有与小陈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故公司要求小陈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至于公司的损失,因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大小,故对公司要求小陈支付损失的主张亦未予支持。
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与小朱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但因为公司未与小陈、小朱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也没有支付小陈、小朱相关保密费用,所以对于公司有关违约金的主张亦未予支持。但是小陈、小朱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主张小陈赔偿相应损失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因公司未能举证损失的大小,所以由法院根据小陈、小朱出售相关产品所得35000元酌情判定小陈赔偿公司损失3500元。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例2】员工过失造成损失,公司可要求赔偿
赵阳某电器公司的送货员,双方系劳动关系。2011年11月21日早上,赵阳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将行人陈某撞伤。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阳(错把油门当刹车踩)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经鉴定其构成一级伤残。陈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认定赵阳是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的担责主体为本案被告电器公司。
判决:电器公司赔偿陈某伤残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7 73
4.06元;由电器公司自2012年3月13日起每月赔偿陈某完全护理依赖费用1920元/月和完全医疗依赖费用3200元/月,即每月支付额合计5120元,支付到相同程度伤情终止时止,但不超过20年。该案后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程序,均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陈某因病情恶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器公司支付因陈某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231660元。法院判决:由被告电器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家属经济损失32 21
1.4元,扣除被告电器公司已支付的32000元,尚需支付21
1.4元。
电器公司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企业向员工索赔范围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赵阳支付因其在运输过程中的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造成电器公司的损失440 12
2.06元。株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电器公司的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故原告电器公司向法院起诉。
鉴于赵阳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确实存在重大过失,所以,法院酌情认定赵阳承担电器公司因交通事故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损失的55%。原告主张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均非被告造成的直接损失,故不应纳入被告的赔偿范围。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赵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电器公司152 04
5.2元;
二、驳回原告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01-12 15:5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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