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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提审时,简易程序法院需要提审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不存在适用简易程序的空间。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提审时应适用何种程序问题的答复序问题的答复》1994-3-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明传〔1994〕5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提审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旧)的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刑事诉讼法》第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8-01-12 13:56: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