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友涉嫌聚众斗殴,还被认为是积极参与者,很好奇认定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认定聚众斗殴罪中“其它积极参加者”的关键是分析行为人在聚众行为或斗殴行为或聚众与斗殴整个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而不是单纯看其斗殴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作用的大小。
对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是非常必要的,那么究竟如何认定该罪中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从参加者的主观愿望进行判断。
积极参加者的参与愿望十分强烈,主观恶性较大,旨在积极推动斗殴事态进展,以维护首要分子的个人利益,其不同于碍于朋友情面被动参与其中的参加者,也不同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被裹挟其中的参加者。
其次从参加者的行为或作用判断。
积极参加者一般会全程参与聚众斗殴行为,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协助首要分子完成对整个聚众斗殴的布局、谋划或者在斗殴中一马当先,冲锋陷阵。不同于一般参加者只是参与部分预备性行为或辅助性行为。二者在斗殴中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换句话说,积极参加者通过自己积极的行为,起到了身先士卒的作用,而一般参加者消极怠工,至多起到造势助威的作用。
再次从危害后果判断。
积极参加者往往与被害人的伤亡有直接的关系,或者说积极参加者往往就是直接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而一般参加者往往没有参与斗殴行为,更不会发生致被害人伤亡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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