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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差价多少属于犯法

周* 江苏-常州 消费权益咨询 2024.03.14 16:56:09 487人阅读

吃差价多少属于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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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具体的金额将依实际情况而确定。
在商贸往来中,如果业务代表超越了企业设定的职责权限,私自吞并差价回扣,那么这便涉及到违法行为。
此外,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有权以明确说明的形式向交易的另一方给予价格优惠或向中介机构进行回馈佣金。
然而,无论是带有折扣的馈赠还是给予中间人的佣金,如果这些费用被经营者确认为合法支出,都需要如实记录在财务账户上。
同样地,接收折扣和佣金的经营者也应依照规定,准确无误地将这些款项记录在财务报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024-03-14 17:23:44 回复

在我国,所谓房产中介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自2002年开始了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核发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但对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方式,特别是对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规定的行纪行为是否属于经纪行为还没有定论。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代理(或委托)、行纪和居间均作为经纪活动的方式之一,当事各方可以灵活采用或约定。在《合同法》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自己是可以做为买方或卖方的,也就是说房产中介做为买方或卖方不存在法律的障碍,中介赚差价当不属违法之列。房主急需用钱而又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买家,于是中介将房子收下来,等有合适的买家后再卖出去,此属正常的交易行为,这不仅解决了房主用钱之需,还有效的促进了房产的流动。中介的这种收房行为同样属于正常的投资,既然是投资当然需要必要的回报,否则就不如存在银行。这与中介在出售此房时另行收取中介费也并不矛盾,一个是正常的投资回报,一个是提供中介服务的费用。
在目前竞争激烈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中,仅靠提供交易双方的信息催成交易已不能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中生存,所以几乎所有的中介就只能用自有资金将房源固定下来,然后既使不能亲自售出,也能与其他中介合作而分享中介服务费。
既然中介赚差价,既不违法也是市场竞争之需,符合市场规则,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的流通,解决了房主之急和房产这种大额商品流通的时间差问题。所以就不应当不加分析地予以禁止。目前中介的信誉的确不是很好,但不能因为信誉度低就什么坏事、什么责任都往中介身上推,就连它的正当行为也视为违法,这与扼杀房地产市场还有什么两样?这同时也是在伤害我国的市场化改革。
在眼下房地产市场虚火旺烧的情势下,房产中介靠吃差价而起到的哄抬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真正的黑手要比中介厉害得多。而如果说中介违法的话,也只能说是违反了税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赚差价本身违法。因为大多数中介收房后并不过户,而是用委托书的方式在找到买家后直接将房产从原房主那里过户到买房者手中,不让双方见面,省却了其中的一次过户手续,所以查处的措施应当是补办过户手续或补交过户的税费甚至是罚款,而不是简单的禁止赚差价。这种简单化的禁止倒是成全了一部分红眼病房主,败坏了市场的道德准则。所谓红眼病:是对别人的合法收入眼红而患的心理疾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谈不到合法不合法,但肯定不合规。原因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
二,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介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到当地住建委或者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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