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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有关出租车司机因停驶而产生的误工费用计算方法,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形:
1.首先是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出租车司机,在此情况下,损失的误工费应当依据其实际终止营运而造成的收入损失(以日或月或年为单位衡量)及停驶期限来计算;
2.其次是非固定性职业的出租车司机的误工费,其金额则需要基于停驶天数以及过去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的平均收入水平(以每天或每元人民币为单位计量)进行计算;在无法证实过去连续三年内平均收入水平的情况下,可参照相似或相关行业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员工平均工资,按每天或每元人民币为准来计算误工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24-03-09 13:3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