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型房产交易过程中,独立存在的阁楼通常并不纳入建筑面积的核算范围之内,而且此类阁楼通常也无法进行合法的产权注册,只能以附属房的形式体现在购房合同时以及房地产证书中;然而,如果该阁楼的层高达到了2.2米及以上,那么这部分则将被计入总体的建筑面积之中。
关于已建成的房屋阁楼被拆除了之后的费用补偿问题,请注意根据阁楼的实际高度来换算成相应的建筑面积区间大小(前后包檐高度不一致者,以两者之间的平均数为标准)给予结算,具体的计算规则如下:当阁楼高度低于1米时,其拆除费用将会按照阁楼水平面积的25%计算处理;若阁楼高度介于1米与1.49米之间,那么拆除费用应该乘以阁楼水平面积的50%;当阁楼高度位于1.50米到1.79米之间,拆除费用应按照阁楼水平面积的75%计算;当阁楼高度处于1.80米与2.19米之间,拆除费用将使用阁楼水平面积的90%进行折算;如阁楼高度高于2.2米,那么拆除费用将会按照阁楼水平面积的100%予以计算。
当然,自建或临时搭建的强烈阁楼以及在征地调查后建造的各类阁楼均不会得到相关的补偿,这些具体的细节内容可能会因为地方政策不同而有所区别,建议您向所在地区的拆迁办公室进行更详细的咨询了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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