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借条注明借款用于长江挖黄沙投资,经多次催讨,不还钱,或只还一点点,现已失联,可以报诈骗立案吗?
[律师回复]这种情况有可能报诈骗立案,但需要具体判断,关键在于确定对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对方在借款时就没有还款意图,只是以长江挖黄沙投资为幌子骗取钱财,借款后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而非挖黄沙投资,甚至肆意挥霍,且到期后刻意失联逃避还款,那么可能构成诈骗,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若诈骗金额达到当地立案标准(一般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由各地根据经济情况确定),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侦查。
但如果对方确实将借款用于长江挖黄沙投资,只是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虽有失联情况,也更倾向于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而非诈骗。这种情况下,报警通常难以立案,建议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