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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没有。
解析:
质权人对质押物没有使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有对质押物可以按约定使用。
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无权使用质押物。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023-12-13 09:30: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