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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能因子女的赡养而免除吗?

陈** 广东-揭阳 子女抚养咨询 2023.10.30 09:26:30 304人阅读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能因子女的赡养而免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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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能因子女的赡养而免除。
解析: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能因子女的赡养而免除。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扶养义务并不包括赡养。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而赡养,主要是指儿女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023-10-30 09:39:26 回复

解答如下,  刘老太来电说,她的4个儿子经常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2000年,兄弟4人征得老人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老四赡养母亲,负责养老送终。兄弟4人都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邀请邻居作见证人。之后,兄弟4人也按协议履行了。2005年,刘老头病故,所花费用均由老大、老二分摊。后来,老三、老四先后下岗,生活十分困难。刘老太认为,根据现状应由4个儿子共同赡养自己。但老大、老二认为,按照协议他们只承担父亲的赡养费,现父亲去世,赡养义务已履行完毕。老人问,老大、老二的说法合法吗  阿普认为,老大、老二也应该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家庭中有多个子女的,赡养人对于赡养义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订立分工协议的方法进行。协议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但无论条件多差,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不得免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可见,协议的内容应当以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且所定协议只能在子女之间发生效力,签订协议的子女不得以此对抗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刘老太的4个儿子为赡养老人达成的协议,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作的分工。这种分工在老人都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4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刘老头的去世并不意味着老大、老二已履行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当老三、老四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母亲时,老大、老二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当然,老三、老四经济条件转好时,可以自觉向老大、老二进行补偿。

解答如下,  刘老太来电说,她的4个儿子经常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2000年,兄弟4人征得老人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老四赡养母亲,负责养老送终。兄弟4人都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邀请邻居作见证人。之后,兄弟4人也按协议履行了。2005年,刘老头病故,所花费用均由老大、老二分摊。后来,老三、老四先后下岗,生活十分困难。刘老太认为,根据现状应由4个儿子共同赡养自己。但老大、老二认为,按照协议他们只承担父亲的赡养费,现父亲去世,赡养义务已履行完毕。老人问,老大、老二的说法合法吗  阿普认为,老大、老二也应该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家庭中有多个子女的,赡养人对于赡养义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订立分工协议的方法进行。协议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但无论条件多差,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不得免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可见,协议的内容应当以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且所定协议只能在子女之间发生效力,签订协议的子女不得以此对抗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刘老太的4个儿子为赡养老人达成的协议,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作的分工。这种分工在老人都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4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刘老头的去世并不意味着老大、老二已履行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当老三、老四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母亲时,老大、老二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当然,老三、老四经济条件转好时,可以自觉向老大、老二进行补偿。

解答如下,  刘老太来电说,她的4个儿子经常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2000年,兄弟4人征得老人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老四赡养母亲,负责养老送终。兄弟4人都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邀请邻居作见证人。之后,兄弟4人也按协议履行了。2005年,刘老头病故,所花费用均由老大、老二分摊。后来,老三、老四先后下岗,生活十分困难。刘老太认为,根据现状应由4个儿子共同赡养自己。但老大、老二认为,按照协议他们只承担父亲的赡养费,现父亲去世,赡养义务已履行完毕。老人问,老大、老二的说法合法吗  阿普认为,老大、老二也应该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家庭中有多个子女的,赡养人对于赡养义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订立分工协议的方法进行。协议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但无论条件多差,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不得免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可见,协议的内容应当以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且所定协议只能在子女之间发生效力,签订协议的子女不得以此对抗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刘老太的4个儿子为赡养老人达成的协议,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作的分工。这种分工在老人都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4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刘老头的去世并不意味着老大、老二已履行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当老三、老四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母亲时,老大、老二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当然,老三、老四经济条件转好时,可以自觉向老大、老二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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