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现在是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于信用证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形式是什么呢?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认定
1、主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目的
是否有诈骗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错误地使用信用证的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
2、客观: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证。
(2)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的行为。
(3)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的某银行的名义开出的假信用证。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对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加以改变后的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是指必须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使用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以及还需要附随的其他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等。本条所说的“使用”,包括伪造、变造后自己使用,或者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他人伪造、变造后供自己使用几种情况。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如行为人利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95条的规定,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根据真信用证的样式、形状,采用影印、描绘、复制等方式制作假的信用证。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信用证下的款项行为,包括自己伪造后使用及明知是伪造的信用证而使用等情形。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剪接、涂改、挖补等方式,对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进行改变,使信用证的金额增加,从而形成另一种信用证。使用变造的信用证包括行为人自己变造后使用及明知是变造的信用证而使用。使用伪造的、变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使用信用证时,伪造或变造提单等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以及信用证内规定必须附随的产地证、检验说明书等文件,用以诈骗信用证款项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附随单据、文件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系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而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作废的信用证是指已过期限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仅限于明知),经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撤销的信用证,也是作废的信用证。其基本内容包括信用证当事人、信用证种类、货物情况、装运条款、单据条款、开证行保证条款等。在开证日至到期日间,信用证是有效的,超出信用证有效期限,对银行不再有约束力,应予以作废。行为人明知是作废的信用证而故意使用的,即构成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从而使银行“自愿地”为其开具信用证。骗取的信用证是真实的,是开证行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开出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信用证下的款项,它不同于作废的信用证,银行付款的根据是单单相符、证证相符。行为人骗取开具信用证的,即构成骗取的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本罪的其他方法是指前述三种行为方式以外的其他信用证诈骗行为,主要是指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利用设置若干隐蔽性条款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所谓利用“隐蔽性”信用证进行诈骗,通常是在开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隐蔽性条款实际上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可能随时会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常见的方式有:买方指定检查机构,却使卖方受到牵制;信用证开出后需待开证人签发通知始生效,收货收据必须经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等①。“隐蔽性”信用证虽然形式完备,但以其所附的条件的生效方式来看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虚假性和隐蔽性,使得信用证受益人承担较大的风险,行为人通过这些条款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此外,利用远期信用证,取货后迅速转移资产,在付款之前宣布企业倒闭或银行破产,以逃避支付货款的责任。骗取出口商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利用信用证从银行获得打包贷款,再将此贷款挪作它用,或卷款潜逃。其行为均属于“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以上就是关于信用证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形式是什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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