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答辩状
对被告反诉的答辩
答辩人(本诉原告):苏州市速开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九盛路699号。法定代表人:沈正丽,董事长。
原告现就本案被告提出反诉,简答如下:
一、关于两用炉无法使用燃油,只能使用燃煤,炉温度根本不能达到40万大卡问题 2005年12月9日,答辩人向被告提供二台40万大卡燃煤(油)两用开水炉,并由答辩人提供《购销合同》格式合同一份,填写后交被告盖章签字。后于12月17日答辩人将货物送至被告处,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货物2006年1月安装完毕。两用炉燃油须增装零件(燃烧器和控制器)方能运作,《购销合同》明确标注“零件(燃烧器、控制器)2套租用,开业后供方收回以上2套配件”。由于被告原因导致燃油无法使用,故被告所述“两用炉无法使用燃油”事实不成立。合同明确约定产品验收方法及提异议期限为“货到需方现场,如有异议一周内提出”,被告提出异议已违反合同约定期限,答辩人不与支持。答辩人经调试炉温完全达到40万大卡,无质量瑕疵问题。
二、关于零件不齐问题 《购销合同》明确标注“零件(燃烧器、控制器)2套租用,开业后供方收回以上2套配件”故买卖合同约定完全成立。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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