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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股权时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公司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原夫妻共有财产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具有社员权之性质,带有一定人身属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只能是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
股东名册只登记夫妻一方的姓名,可以视为夫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即家事代理权。依此理论,若是夫妻双方均为股东,相当于彼此行使家事代理权,设计出极端的情形,两人对同一事项持相反意见,出示表决为“赞成”与“反对”,纠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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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分割未作规定,但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规定,如规定:配偶、继承人只有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以成为股东。即股份可因继承事实发生而在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自由转让,但是继承人是否因继承股份而当然地取得股东身份,则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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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类似《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规则。夫妻离婚时,持有股权一方的配偶若要成为该公司股东,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持有股权一方的配偶不能成为股东,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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