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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结论:房屋抵押权的特征如下。解析:房屋抵押权的特征: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2、房屋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抵押房屋是特定的,在房屋抵押设定后,应当办理抵押登已,房屋抵押权成立,登记机关就具体特定的房屋向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另一方面,房屋抵押是为特定的债权作担保,而不能笼统地担保债务人的一切债务。3、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4、房屋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房屋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全部和被担保债权的全部。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在抵押房屋发生转让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以确保债权的满足,受让人不得拒绝。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一、房屋抵押的定义是什么抵押是一个法律术语,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定义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屋抵押就是一种具体的抵押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享有处分权的国有房屋提供出来作担保,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凡他们已设定的抵押,当为无效。二、房屋抵押有哪些特征(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存在。(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房屋抵押人是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须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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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最高额抵押有下列法律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4、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律师解析 房屋抵押权的特征: 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 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房屋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3、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4、房屋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律师解析 房屋抵押特征包括: (1)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 (2)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 (3)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 (4)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抵押未经登记,就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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