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刑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综上所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那么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界定如下: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暴力是指捆绑、殴打、禁闭、强抢等对人身实行强制或打击的方法那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是否包括故意轻伤呢?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很少有涉及。从理论上一般对以故意重伤、杀人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问题予以单独讨论的思路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似乎不应当包括故意轻伤。但是,同样在性质上都是故意伤害,为什么故意轻伤被纳入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的范畴中,而故意重伤则被排除在外呢?故意轻伤害应当适用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即应对这种行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依照刑法第257条第1款,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我们看来,立法基于特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配置了相应的法定刑。而犯罪行为的手段或方法无疑是衡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指标。因此,在分析某以罪之罪状中术语的含义时,也就应当考虑法律对其配制的法定刑对犯罪行为及其手段的限定功能。详言之,从法定刑来看,不宜将故意轻伤被纳入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的范畴中,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般构成中不能包括故意轻伤行为,否则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退而言之,如果将故意轻伤被纳入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的范畴中,将故意重伤则被排除在外,而故意轻伤与故意重伤在性质上都是故意伤害罪,上述区别对待的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我们认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仅仅是指造成肉体的暂时痛苦而没有造成任何轻伤害的暴力的单纯暴力。当然,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还需指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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