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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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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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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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法定的量刑有如下几点。
解析: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1、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
3、给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产、停业、倒闭、破产等严重影响的;
4、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五、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经济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
(2)给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产、停业、倒闭、破产等严重影响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0人以上的股东、债权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股东、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2)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300万元以上的;
(3)利用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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