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非法采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在《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解析:
非法采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在《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中对非法采矿罪的审理、定罪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即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情节严重的,定非法采矿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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