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作为激励对象以半价购买限制性股票12000股,约定限制性股票分3年解禁,2017年5月解禁30%计3600股,2017年6月辞职,按约定剩余70%以授予价由公司回购注销,但是辞职时公司给签了一个说明文件,要等到2018年5月冻结期结束后回购剩余未解禁股权,回购后30日内款项回原支付账户。 问:延后一年才回购是否合理,现在想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如何维权?关于回购期限的说明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股票代码名称解禁时间解禁股份(万股)已流通股份(万股)解禁股份/已流通股份解禁类型rn000509华塑控股..3024.13%股权分置rn000001平安银行..0013.90%增发rn600396金山股份..406.43%增发rnrn如上表,1月9日解禁的共有3支股票,解禁总股数位184313.04万股,解禁市值约为165.33亿,其中平安银行一家为145亿,约为当天解禁市值的88%。rnrn解禁的价格和二级市场流通股的价格是相同的,解禁当天就成为流通股了,和原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一样,流通盘子增大了,还是接着原来的股价(上一日的收盘价)继续交易。
2019-01-19 03:58:02 回复律师解析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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