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身份证和银行卡给别人办理某种业务使用,对方未经他同意,擅自办了网贷
解析:
1、身份证和银行卡给别人办理某种业务使用,对方未经他同意,擅自办了网贷。
网贷公司本身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2、身份证和银行卡被别人盗用了,拿去办了网贷还卷走了钱。
那么这件事的性质转变成为盗窃案受害人又不是实际的贷款申请人,他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和责任3、最好马上向警方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证实实际网贷申请人不是自己,而是由他人拿着身份证信息办理的。
拿到这份由公安机关调查来的证据,就可以放心地不承担任何责任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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