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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乙方签的商铺经营托管协议,丙方(开发商)直接将商铺交给了乙方,并给乙方做了(按时给租金)的担保。现在丙方破产重整被中院裁准了,协议一直没终止,商铺也一直在经营着,可我两年来没见租金,诉状在中院开庭,法官说特别法(指破产法)判决时优于普通法,叫撤诉,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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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有两种,一是双方协商解除,二是后由判决解除。判决解除的条件,如果是合同中约定解除的的条件出现了,判决很容易。否则的话,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据,才能判决解除。你看一下委托经营合同中有没有合同解除方面的约定。《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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