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赡养纠纷诉讼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们经常的做法是将全部赡养义务人列为被告(此种做法并非法官们都认为赡养纠纷是必要共同诉讼,而多半是基于在认识不统一,特别是两审法官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下,把全部赡养义务人列为被告不会因遗漏主体而被发回重审)。其老人可以去法院起诉子女赡养义务共同承担的。而对于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纠纷是否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大致形成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是必要共同诉讼。理由是:
1、赡养义务的范围内是一个共同的义务整体,即争议的赡养关系是一个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必要的共同诉讼范畴。
2、全部赡养义务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事实,彻底解决纠纷,避免被赡养人反复起诉,减少诉累。
3、便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防止损害部分赡养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非必要共同诉讼。理由是:
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于未起诉的当事人,法院不能随意追加。
2、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应充分保障刘某的处分权利。所谓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赡养义务的范围内不是一个共同的义务整体,也并非是连带的,而是分别对被赡养人的义务,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同一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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