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或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因此,雇主对雇员、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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