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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

邹** 香港-九龙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7.15 17:35:46 327人阅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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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伪劣产品能否理解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还是由检察院负责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伪劣产品,从广义上而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性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2)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的
(5)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6)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7)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如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裸装的仪器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没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或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的等等;
(8)失效、变质的等等。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对象的伪劣产品,不是属于上述广义上的伪劣产品。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等。如果不是生产、销售上述实质上的伪劣商品,虽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1998年最高、最高检等六部委做出的关于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2023-07-15 17:3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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