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是指以贷款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贷款信托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种不保本带有变动收益的金融产品。具体操作模式是银行通过向客户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与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借款协议,再由银行做为贷款服务商负责借款的贷后管理,在产品到期日,银行按协议约定兑付本金及利息给客户。融资方的选择、基础资产的管理、产品销售及服务上均在于银行。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产品的发售方和购买方,即银行和客户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发行方(商业银行)的风险
1.未认真落实相关业务流程及管理规定产生的操作风险。一是放松融资方准入管理。融资方虽与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实质上融资方即借款单位的选择在于银行,实践中,部分银行出于拓展客户、扩大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等考虑,未严格遵循现有的信贷政策,对于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或者授信管理审批条件的借款人,选择以信托贷款方式发放,规避行内的信贷监管。二是未认真履行贷款服务商的管理职责。银行与客户签订理财计划协议募集资金,由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借款协议,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银行做为贷款服务商负责信托贷款的贷后管理。从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来看,借款人未及时归还信托公司贷款,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主要是由客户自行承担,银行并不承担风险,信托贷款不属于经办行的自营贷款,从而部分经办行放松对于贷款的管理,对于借款单位的资金流向、经营状况变化未能做到及时了解及跟踪,信托贷款发放后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偿还借款单位信贷资金借款等。三是在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环节,存在不当销售、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风险。实际操作中,部分银行销售人员出于营销产品及考核压力考虑,在向客户推销产品故意隐瞒产品真实风险程度,误导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在客户购买产品前未按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流于形式,在客户购买产品后,未按规定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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