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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决的结果是什么?求解答!

王** 湖北-武汉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12.07 06:14:44 246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一般刑事判决决的结果是什么,在哪里查看结果呢?你们请不清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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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对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实施二元处置,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罚,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触犯刑法时,其性质转化为刑事犯罪行为,才由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现实中,当涉税违法行为发生后,由于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行政程序的发动一般会先于刑事程序。这就导致一些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税案出现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往往会在刑事程序结束之前产生。
在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后,税务违法行为由行政处理转为刑事处理。但这并不一定等同于该违法行为会被作为犯罪论处。
如果法院在对相关证据、事实进行审查后最终判决该案不构成犯罪,那么,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应根据法院的刑事无罪判决撤消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应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证据规则、证据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纳入考量。随着近年来我国对经济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处理的案件逐年增多,厘清以上问题很有必要。

2017-12-07 06:1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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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是依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的处理结论,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必须严格推敲,做到判决结果与事实、理由、法律相适应。一审有罪判决书应这样写判决结果:先写明被告人犯什么罪,
然后再续写判处什么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罪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写,不能不写或滥定。以往有的判决书不写罪名,只写刑罚,如“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二年”。李××犯什么罪,要到理由部分去找;还有的判决书中出现过“判处盗窃犯王××拘役六个月”,没有用专句把罪名表述出来,是不妥当的;
  一些诸如“杀害干部罪”等不规范的罪名表述也是应当避免的。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
然后按刑法总则第4章第4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情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
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
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表述如:
  “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包括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以上是刑事判决决的结果是什么的答案

2017-12-07 06:1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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