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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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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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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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解析: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就其法律特征来说,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属法定期间。
同时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经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相结合才发生一定的结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即其具有法律要件的属性。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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