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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可以否行使抵销权

陈**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 债务债权咨询 2023.06.27 10:15:44 463人阅读

不当得利可以否行使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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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解析:
1、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且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2023-06-27 10:34:36 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行使抵销权呢,这个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从上述条款第(二)项中“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的规定看,似乎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但“因为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该债务仍然可以抵销。笔者认为,这一结论值得商榷。  1、依据民法通则,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债务,都可以称之为法律规定的债务。这些债务主要有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其他法定之债。  2、如果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是“因为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可以抵销,则债权人将有意制造类似的侵权债务,以实现其债务抵销的目的。例如,在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享用10万元债权,同时知道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况下,甲公司很有可能强行将乙公司的10万元资产占为已有并出卖给善意和有偿取得的第三人。在此情形下,乙公司依法不能向第三人追回该10万元资产,而只能请求甲公司赔偿该10万元资产损失;甲公司不会否认因侵权行为而对乙公司负担的该10万元债务,但甲公司一定主张以该10万元债务抵销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  3、如果甲公司以侵权债务抵销其债权的做法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其他的债权人都会效仿。如此,债务人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很有可能被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占有和变卖。这一情形,显然不利于债务人财产公平清算,同时也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笔者的看法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但“因为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该债务只能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以抵销。  其一、在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中,没有债权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债权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债务,显然是排除了侵权债务。  其二、在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中,没有债务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例如,债务人对债权人财产故意进行无因管理,并造成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担支付管理费用之无因管理债务的,该债务不可以抵销,否则其抵销的实际效果与债务人个别清偿或提前清偿债权人债务没有区别;债务人因过失误将一笔银行存款汇入债权人帐户,造成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担返还银行存款之不当得利债务的,该债务也不可以抵销,因为此种情形下的过失与故意无法区分。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在民法有关债务抵销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并针对破产程序的特点对民法抵销规定的条件作有扩张与限制。在破产程序中,无论双方债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到期,或是否附有解除条件,均可相互抵销。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偾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得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为防止抵销权的滥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禁止抵销的情况,通常包括:(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2)破产人的偾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取得债权,或取得_他人破产债权的;(3)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偾权人对破产人发生债务或破产人的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定原因或得知上述情况前的原因时,可不受禁止抵销规定的限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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