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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与保证有哪些区别

伏* 内蒙古-兴安盟 抵押担保咨询 2023.06.19 12:30:15 494人阅读

债务承担保证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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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免责债务承担与保证重大区别:
(1)保证人代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的第三人只能由自己承担债务,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2.连带责任保证与并存债务承担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A.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为主从债务关系;
B.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独立的合同。
(2)是否受原因行为影响不同:
A.保证合同成立与生效受主合同影响;
B.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成立与生效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
(3)主体地位不同:
A.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具有原债务人地位,为从债务人;
B.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债务主体是原债务人和新加入债务的第三人。
(4)所受保护期间不同:
A.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受诉讼时效期间约束;
B.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的债务人受诉讼时效约束。
(5)承担责任范围不同:
A.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约定范围和法定范围,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的或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B.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承担范围依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协商主体不同:
A.连带责任保证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保证合同;
B.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协议、债务人直接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
(7)享有追偿权不同:
A.连带责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B.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是否存在追偿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8)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认定标准:
A.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保证人增加还是债务加入,两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系独立的合同,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也是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人。
B.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可以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06-19 12:31:15 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二、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三、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的区别担保物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例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债的担保方式1、保证担保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担保方式。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担保方式。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担保方式。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担保方式。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有什么区别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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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9 12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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