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所以综上所述,精神分裂症患者不应结婚,属于无效。
1986年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规定:“
一、不许结婚者:
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
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
二、暂缓结婚者;
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由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法律一贯将有关精神病患者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禁止结婚情形。因此,精神分裂症已结婚是否无效,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而言,通常精神分裂症不属于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法理角度讲,婚姻属于私法范围,我国从最初的强制婚检到现在的自愿婚检,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意思自治的保护,因此,法院应对婚姻无效情形中“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严格界定,而不能任意做扩大解释。
专业解答如果一方患有精神分裂是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当事人依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业解答1、递交材料,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2、缴纳鉴定费用3、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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