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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专业律师,故意伤害未遂无罪?

李** 香港-新界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03 05:55:52 13人阅读

朋友刚进大学法律系,经常遇到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律师解答。请问一下专业律师,故意伤害未遂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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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故意伤害未遂无罪:
行为人以轻伤的故意而实际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而行为人以重伤的故意,实施了重伤的行为,实际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或没有重伤的结果,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同时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那么故意伤害罪中的间接犯罪也就不可能存在未遂形态。

2017-12-03 06:0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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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故意伤害未遂无罪:
《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了犯罪未遂形态,如仅就此条法条来回答故意伤害罪未遂形态的与否,则显得过于轻率,故意伤害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在多年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论,从司法实践的判决案件中调查可以得知,故意伤害罪未遂的判决几乎没有
以上就是故意伤害中伤未遂的内容

2017-12-03 05:57:52 回复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就是对故意伤害罪有无未遂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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