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经营店铺,在无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双方均要求继续经营的:
(1)如属于技术型经营,应优先考虑由有技术的一方经营管理,给予另一方补偿,补偿时如无技术一方处于弱势应在补偿金额上予以适当提高;
(2)如明显困难一方,如带小孩一方、无过错一方要求经营管理的,根据《民法典》的无过错原则、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困难帮助原则,原则上由该方进行经营管理,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
(3)如双方经营条件相当的,采取竞价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经营管理,并按竞价给予另一方应得份额的补偿;竞价不成的,进行评估,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管理者,并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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