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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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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ask****580 广东-广州 结婚咨询 2017.12.01 10:43:36 1005人阅读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2.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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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2929条

具体是什么案情呢?

2017-12-01 15:2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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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而不是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的地方。

2019-01-19 22:2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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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解答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024.07.07 88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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