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行政行为有《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如下。
解析:
行政行为有《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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