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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疗纠纷起诉书怎么写能立案

甯* 河南-许昌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3.05.20 22:25:16 486人阅读

宠物医疗纠纷起诉书怎么写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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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可以立案的写法为应当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023-05-20 22:27:1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宠物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认定?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应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案情】7月9日,金某发现自己的宠物拉肚子,便将爱犬送往了一家宠物医院,接诊的医生随即给小进行了灌肠。灌肠之后,小还能下地走路,可第二天小却死了。金某认为是宠物医院治死了自己的爱犬,要求宠物医院赔偿相关费用。【分歧】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认定?是否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物,是客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的是人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宠物医疗纠纷是关于动物和兽医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宠物医疗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更多的相同之处。所以,宠物医疗纠纷在举证问题上,应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样属于侵权之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均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由原告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其医疗行为和宠物的死伤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只限制于医疗机构对人所作出的医疗行为,因此宠物医疗纠纷也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自己的医疗行为和宠物的死伤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应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广义上理解,医疗纠纷应该包括对宠物医治所产生的纠纷,对宠物进行医治也一种医疗救治行为,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只限制于医疗机构对人所作出的医疗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宠物医疗纠纷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假设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存在争议的话,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依照证据法规定或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找不到明确依据确定举证责任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责任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依据这个原则,在宠物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更有能力举证,就应该由哪一方举证。而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的双方对宠物医疗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大量的医治的信息、资料都被医疗机构所掌握,所以,笔者认为应由宠物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宠物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认定?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应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案情】7月9日,金某发现自己的宠物拉肚子,便将爱犬送往了一家宠物医院,接诊的医生随即给小进行了灌肠。灌肠之后,小还能下地走路,可第二天小却死了。金某认为是宠物医院治死了自己的爱犬,要求宠物医院赔偿相关费用。【分歧】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认定?是否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物,是客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的是人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宠物医疗纠纷是关于动物和兽医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宠物医疗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更多的相同之处。所以,宠物医疗纠纷在举证问题上,应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样属于侵权之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均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由原告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其医疗行为和宠物的死伤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只限制于医疗机构对人所作出的医疗行为,因此宠物医疗纠纷也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自己的医疗行为和宠物的死伤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应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广义上理解,医疗纠纷应该包括对宠物医治所产生的纠纷,对宠物进行医治也一种医疗救治行为,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只限制于医疗机构对人所作出的医疗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宠物医疗纠纷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假设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存在争议的话,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依照证据法规定或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找不到明确依据确定举证责任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责任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依据这个原则,在宠物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更有能力举证,就应该由哪一方举证。而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的双方对宠物医疗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大量的医治的信息、资料都被医疗机构所掌握,所以,笔者认为应由宠物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宠物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认定?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应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案情】7月9日,金某发现自己的宠物拉肚子,便将爱犬送往了一家宠物医院,接诊的医生随即给小进行了灌肠。灌肠之后,小还能下地走路,可第二天小却死了。金某认为是宠物医院治死了自己的爱犬,要求宠物医院赔偿相关费用。【分歧】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认定?是否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物,是客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的是人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宠物医疗纠纷是关于动物和兽医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宠物医疗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更多的相同之处。所以,宠物医疗纠纷在举证问题上,应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样属于侵权之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均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由原告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其医疗行为和宠物的死伤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只限制于医疗机构对人所作出的医疗行为,因此宠物医疗纠纷也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自己的医疗行为和宠物的死伤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应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广义上理解,医疗纠纷应该包括对宠物医治所产生的纠纷,对宠物进行医治也一种医疗救治行为,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只限制于医疗机构对人所作出的医疗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宠物医疗纠纷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假设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存在争议的话,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依照证据法规定或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找不到明确依据确定举证责任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责任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依据这个原则,在宠物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更有能力举证,就应该由哪一方举证。而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的双方对宠物医疗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大量的医治的信息、资料都被医疗机构所掌握,所以,笔者认为应由宠物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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