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
第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
第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四、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
第六条
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
第六条
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通过上文对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介绍,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建议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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