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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限制活动范围不属于强制措施。
解析:
限制活动范围不属于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只有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如果限制活动范围是由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引起的,则限制活动范围属于强制措施。如果限制活动范围非由以上措施引起,则不属于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23-05-16 15:13: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