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想问一下担保法第十二条与20条之间是否矛盾,不是太理解,希望热心网友回答一下,谢谢
我觉得,担保法12条是规定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从债权人的角度,希望有更多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以增强保证的能力。这样,如果一个保证人出现问题,还有其他保证人可以替代,能够充分保障债权实现。但如此一来,却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尤其是在数个保证人就主债务先后设定保证且相互并不知道的情况下(这极为常见),如果让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债务,似有失公平。所以,我国担保法原则上承认共同保证人的分别利益,但前提是应明确约定保证份额。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就是担保法12条立法本意。
《担保法解释》第20条是关于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履行顺序及某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分担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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