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手续的办理地点:
1、应去当事人户口迁入地(接收方)的辖区(户口本首页盖章的)派出所户籍科,凭相关证件,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具体地址:可以就近咨询户口迁入地的投靠方(户主)、当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迁入地的业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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