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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免除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免除为单独行为。2、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3、免除为无因行为。免除债务的原因或动机,不为免除的内容,其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免除的效力。4、免除为无偿行为。5、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我国2006年8月27日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免除的情形。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看出,新法严格限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将其仅限于其他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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