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处理一些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担保法解释59条第三人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呢?大家知道吗?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 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权担保。所谓将来债权,指在设定抵押权时尚未发生,但将要发生的债权。所谓不确定债权,指将要发生的实际债权额为多少在设定抵押权时不确定。
2.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担保。所谓限额担保,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约定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不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超过此额时,以其最高额为限,不及此额时,以其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抵押权人在限额内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下面为大家解答担保法解释59条第三人: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比如对1995年7月1日至1997年7月1日所发生的债权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且接连发生的,比如,第一次借款1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借款20万元人民币,将来还可能发生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债权。所谓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比如,最高额抵押为1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间为2年,那么,2年之内,不管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这些债权都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2017-11-23 10:47:4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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