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选择管辖的最为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在准备向对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不是到自己住所所在地去,而是应该到对方当事人住所地去。
您好,关于原告、被告要符合那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说:您父亲的私房长期被他人租住,而您要结婚急需住房,于是您以自己的名义到,要求对方腾房,就不会受理,因为,您不是房产的所有人,不符合作当事人的条件,作为当事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其次,告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单位不能作为当事人。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